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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汉中市北大街渔河圆鲜鱼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告汉中市X街渔河圆鲜鱼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店经理。

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自2007年9月至今共欠原告货款x元索要无果为由诉至本院。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及金额无异议,请求适当延期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汉中市X街渔河圆鲜鱼府在2008年1月10日前支付尚欠原告汉中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酒水款x元;

二、若不能按期还款,因本案执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将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本案受理费400元,被告负担在归还欠款时一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锋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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