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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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因本村村民黄XX经常呼叫自己儿子(已故)的同时又呼叫黄某乙的孙子“新瑞”的名字,感到是在咒人,便与黄XX发生口角,黄某乙用木棍将黄XX右腕打伤,经鉴定,黄XX所受损伤为轻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黄XX经济损失8000元,并已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被害人黄XX陈述、证人黄XX、古XX、宋XX言基本一致,另有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长)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伤情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因琐事持械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国领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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