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1941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53年5月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
原审原告:刘某丙,男,1948年2月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被告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