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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与郝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

上诉人任某甲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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