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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申请强制执行祁房罚字[2009]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住所地祁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申请强制执行祁房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未按规定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县房产局,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违法行为拟处罚告知书。200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祁房罚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x元整。该处罚决定于2009年4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房产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75天加处罚款x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祁房罚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房产局祁房罚决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被执行人蒋某某应缴纳罚没款人民币x元和加处罚款x元。。

本案执行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蒋某胜

审判员刘某明

审判员刘某学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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