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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汝南县X乡X村治安主任期间,在协助汝南县X乡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工作中,对其所包的南三村X组没有认真组织排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村村民王长海在自己家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共造成三个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国民、倪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结论,书证身份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管理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三人死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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