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功,男,生于1981年1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12月26日被周某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12月26日被周某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农历正月份,太康县收废品的周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损坏的奥拓车(经查为被盗车辆),后以1600元卖给废品站的李某某。经鉴定该奥拓车价值8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陈述,证人李X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牟取个人利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购赃物已退还失主,且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关海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