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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火车站信通运输贸易公司诉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安阳火车站信通运输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捷,北京市旺林(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火车站信通运输贸易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火车站信通运输贸易公司是铁路企业单位,本案系铁路企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所涉租赁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合同履行地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裁决。且原告安阳火车站信通运输贸易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地(市)行政区划内,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李某奎

审判员张育音

审判员刘建梓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一)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四条上列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延伸至郑州铁路X路所至的地(市)县行政区划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三)原为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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