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永进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