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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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诈骗、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杨某某虚构能给被害人杨×购买集资房;给张××办理低保、帮其解决官司、接工程;能给杨×弟弟安排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杨×人民币x元、张××人民币x元。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杨××虚构能够承揽工程的事实,由王某刻公章及他人私章,骗取杨×、韩××、张××信任,与其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二人人民币x元和x元、x元。赃款全部挥霍。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杨某某没参与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王某某骗杨×、韩××等人钱财的事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诈骗罪

1、2008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给被害人杨×购买到河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集资房的事实,伪造有关交款收据,两次骗取杨某人民币x元,赃款挥霍。

2、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给被害人张××办理低保和能帮其解决与他人的宅基地官司纠纷的事实,两次骗取其人民币5000元。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王某某虚构能够接到郑州至南阳的铁路护栏网施工工程,骗取张××人民币x元。后赃款挥霍。

3、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虚构能给杨×的弟弟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杨某人民币x元。后将此款挥霍。

合同诈骗罪

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杨××虚构郑州至南阳的铁路护栏网施工工程的事实,由王某某私刻“郑州铁路局合同专用章、河南华宸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他人的私章,骗取被害人杨×、韩××的信任,与其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骗取二人人民币x元和x元。另在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虚假事实,骗取张××人民币x元。后将此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7年9月份,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杨某某并结了婚,后在医院认识了她表侄女杨×及丈夫刘××,交谈中知道其在商丘市X路局工作,随口说看能否在公路局给他弟购买到内部集资房,其因刚结婚没钱,就想先把他们的钱拿来做生意用,等有钱了再还。到8月份骗杨某已跟领导说好交12万集资款就行了,其在天宇宾馆让杨×和杨某某带着12万现金交给其后,在郑州花50元私刻了一枚“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弄了一张假收据盖上这枚假章给了杨×。骗的钱也没做生意,都买衣服和买彩票花了。后与杨某某没钱花了,又以同样办法骗杨×x元现金;2009年10月份,在杨×夫妇请其夫妻吃饭时,与杨某某虚构通过铁道部的蔡部长认识了郑州铁路局的张局长、能给杨×弟弟找工作的事实,骗取杨某金x元,打到了其建行卡上,实际不认识张局长,骗的钱让其消费花掉了。另外在这次吃饭时还骗杨×夫妇说正利用张局长的关系,合伙干郑州至南阳铁道围护网工程,总造价4800万元,他们看赚钱急着要参加,其提出先要15万的保证金,在10月中旬,杨×将款打到其建行卡上。过几天其利用在郑州商城路办假证刻了“郑州铁路局合同专用章、河南华宸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华宸公司老总张一×的私章,并制作了假授权委托书,与刘××签订了铁路护栏网施工合同。11月份,杨×夫妇发现其在骗他们,一直逼着要钱,其在郑州退了他们x元。所骗杨×夫妇说的都是假话,骗的钱都用于吃喝花费、买彩票、买车用了,车卖了x元也买彩票了,因寄希望买彩票中大奖还人家钱,没法子越陷越深。另外还以骗杨×夫妇有工程签合同的同样方法与杨某某在2009年5月份骗韩××12万元,后退给韩5000元,给韩打的12万欠条中含有7万的收据,是韩没撕掉7万的收据;其单独骗张金国x元。还以这项工程名义骗张××人民币x元,以能给张办低保、帮其打官司为由骗张5000元。所骗的钱均买彩票用了。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在诈骗时间、地点、被害人姓名、数额、实施方法、赃款去向、被告人王某某单独诈骗或共同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杨×陈述了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份,通过表姑杨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后来王某能给其购买内部集资房为由骗取其人民币x元;在请他俩吃饭时,王某杨某某以认识铁道部的蔡部长和郑州铁路局的张局长,能给其弟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x元、以有郑州至南阳的铁路护栏网工程能赚钱为由,与其丈夫刘××还签了合同,骗取其人民币x元,后发现被骗经多次催要退还x元的事实。

4、被害人韩××陈述2009年5月份,被王某某、杨某某及王某父亲骗取其人民币x元。王、杨某认识铁道部的蔡部长、接了一个铁路护栏网工程,价值4800万,能赚1000万,其开始不相信,后来杨某某说绝对不会骗人,并说这个工程是真的,其哥和亲侄女的钱也在里面。5月底,王某某说给其100公里,得交15万预付款,去郑州签合同,签的合同是一式两份,上面有公章,因为太相信杨某某了,才先后被他们夫妻骗走x元。打的有一份x元的收据和一份x元的收条。后来听张××说也拿几万元跑这个工程了。

5、被害人张××陈述了2008年8月份,一个自称在商丘市路桥公司集团工作的王某某和他妻子杨某某求租其房子,王某10月份给其说认识铁道部的蔡部长,联系了一个铁路护栏网的大工程,非常赚钱,其信以为真,后先后被骗x元、9月份王某以能给其办低保和帮其打宅基地官司为由,骗其人民币5000元。

6、被害人张××陈述了2010年春节,老表王某某到其家中走亲戚时说他承包了郑州到南阳的铁路护栏网工程,给一段让其干,干好了比干其他的二十年都强,其给王某金x元。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王某某建设银行银联生肖卡查询清单、伪造的铁道围护网施工合同和工程图纸、授权委托书、郑州铁路局合同专用章和张家庭的私章、河南华宸工程有限公司及公司财务专用章、张军邦私章;收到条、收据;河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证明、郑州铁路局法律服务所证明。

上列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已查证属实,各证据间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杨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二被告人辩解杨某某没参与犯罪的理由,有二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与被害人杨×、韩××陈述相互印证,当庭翻供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所骗钱财在案发后拒不退还,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某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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