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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郭某乙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

被告郭某乙,男。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连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被告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10年2月9日,被告急需用款,找到原告求借,言称一月保证付还,如返还不上,自借款之日起加利息一分,原告念被告是自己的堂兄弟,便作难想法筹集了三万元借给被告。因原告急需用款,一月后原告催被告偿还,被告以无款拒付,后又多次催找被告付款,于2010年7月3日被告找到表侄王某某,王某某亲笔为被告写了还款协议,定于每月10日前付给原告5000元,至付清之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郭某乙又不履行协议。被告借款不还,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现金x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原告款x元属实,但该款是被告的朋友张德旺通过被告的手借的原告的,被告没用,借款时说利率5分,每月利息1500元,张德旺一直付着原告利息,原告起诉前,张德旺还原告4000元,原告欠被告1000元顶给了张德旺,因此现在还欠原告款x元,对原告起诉月利率1分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被告郭某乙借原告郭某奇(旗)现金x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郭某奇现金叁万元整,欠条姓名落款为郭某乙。2010年7月3日,郭某奇与郭某乙、张德旺达成还款协议,协议书载明:张德旺、郭某乙共欠郭某奇叁万元整,定于每月10日前付给郭某奇伍仟元整,至付清之日止。如果二人不按期支付,郭某奇应当在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条和还款协议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乙借原告郭某甲款,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没有及时清偿,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辩称用款人张德旺一直按利率5分、月息1500元,向原告支付着利息,且在原告起诉前,又还原告5000元,现欠原告款x元,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乙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0年2月9日计算至执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郭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连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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