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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秦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199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从来都不听我的劝告,家里的支出全靠我每月的工资。近一年多来,被告又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我好心劝告反招来一顿毒打,无法再与其生活下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其答辩权利、举证权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视为对原告举证和陈述未提出质疑和辩驳意见,经审查,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22日登记结婚。相识后至结婚期间双方在传统节令时见面,互相了解。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李某,后被告有了赌博的不良习好,双方为此经常产生矛盾,被告曾殴打原告,双方于2007年12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春兰牌空调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距时间较短,接触较少,双方在未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被告染上赌博的不良习好,双方为此发生矛盾,被告曾殴打原告,二人分居至今近二年,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尚未取得所有权,暂不确定该房所有权的归属,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确定由原告使用。根据二人其他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剩余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对婚生女李某的抚养,经征询本人意见,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镇南中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春兰牌空调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彩电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三、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李某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四、李某的抚养费为每年1113元,2010年的抚养费应在2010年1月1日前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月1日前给付完毕;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径付1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原继东

审判员王建全

人民陪审员马爱霞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梦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9)武民初字第X号

一、(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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