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盘才(财)彬,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盘才(财)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一年就于1990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长子叫盘宝良,1998年11月生育次女赵某兰,双方常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吵架。因生活困难,双方外出打工,被告从2004年外出后就不管家,不寄钱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双方从此分居,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状说的不是实情,是原告外出五年不管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1日在江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2月生育长子盘宝良,现已成年。1998年11月生育次女赵某兰。由于双方常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因为生活困难,双方外出打工,不常生活在一起,发生了矛盾,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从2004年分居至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盘才(财)彬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某兰由原告赵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盘才(财)彬给付原告赵某某小孩赵某兰手术费用1200元(已当庭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