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省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亚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徐秀兰也提起赔偿诉讼。本院审查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徐来斌、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徐秀兰,代理人胡金生,被告人职某某、辩护人冯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职某某与其舅母徐秀兰因口角发生纠纷,职某某一拳将徐秀兰鼻骨打伤致轻伤。职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原告人徐秀兰要求被告人职某某赔偿14.3万元。被告人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按规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职某某与其舅母徐秀兰因口角发生纠纷,一拳将徐秀兰鼻骨打伤,致轻伤。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职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已予交赔偿款二万元。
民事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现金三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谅解。
认定依据:
1、职某某供,2010年7月2日早上,我骑摩托车我县卫校西侧我家工地,这里放着我家盖房用的物品,我舅胡金生一家人在这里住,但这里要开发,他一直不搬,无法开工,我到现场见到我舅母说:“你为啥不让工人搬玉制瓦”,我舅母说:“你爹还没死,你来管这事哩”她说了好几遍,她到我跟前用手拍我胳膊,我就还手打了她一下,正好拳头打在她鼻子上,她鼻子流血了,后派出所民警来了,将我带到了派出所。
2、徐XX证,2010年7月2日早上,我在家刚起床,职某某妻子来对我说:“你们搬走吧,这儿准备将路上予制板掀走,搞开发,”说过就走了,停了一会,职某某过来了,他冲着我说:“谁不让掀予制板”我对职某某说:“等你们新房钥匙给我们,我们搬走你们再掀!”我一直向他要钥匙,他恼了,就用拳头打我,先打我鼻子上两拳,又一拳打我胸部将我打翻,我鼻子流血了,我老公赶紧报警了,民警到后将职某某带走了。
3、胡XX证:2010年7月2日早上7点多,我与妻子都在家,职某某喊让我们家从料场搬走,他准备把这儿开发,我说:“你把新房钥匙给我,我就搬走,”然后我妻子和亚飞吵了起来,越吵越凶,职某某到我妻子(徐秀兰)面前,一拳打在我妻子鼻子上,接着又是两拳,将我妻子打翻在地,……我打了报警电话。
4、吴XX证:前有一到两个月一天早上7点多种,职某某家开发的工地工人已上班了,职某某过来了,他说他舅母。“让你搬走,你为啥不搬”然后与他舅母互骂,越骂越凶,我没看清咋回事,他舅母就跌倒了,看到她鼻子也流血了,不一会民警过来了。
5、王XX证:2010年7月份一天早上,我去职某某家开发的工地干活,他二舅母不让我们干,后职某某过来了,与他舅母发生争吵,职某某说:“你为啥不搬走”他舅母说:“你把钥匙给齐我,我再搬!”,二人越吵越凶,他舅母说:“你爹还没死,你来管这事”二人就到一起了。他舅母用身体去拱他,他一抬手,我见他舅母跌倒了,他二舅也去现场了,后来民警过来了。
6、徐秀兰轻伤鉴定书。
7、移交存款单清单。
8、被告人户籍证明。
9、现场图、照片。
10、协议书、收款条、票据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从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职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职某某能够积极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某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