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9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商丘市X路京港超市门口,盗窃邢××停放在此的价值2000元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获款5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邢××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购车单据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