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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商城陈××的住处,被告人胡某某以能帮陈××办理二胎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x元及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手机二部。案发后,其家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胡××、朱××、郭×、王××、王一×的证言,退款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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