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5年5月9日因诈骗罪、盗窃罪和脱逃罪被原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7年8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8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村其租房处,先采取为被害人南××介绍对象、找工作为幌子,在骗取南××人民币1000元及信任后,于同年8月5日又谎称其办方便面厂缺少流动资金为由,骗取南人民币x元后逃匿。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养狗为名,将被害人胡××价值1000元的铁笼子骗走后逃逸。案发后,赃物部分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0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以购买家电为名,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彩大市场X号名优家电批发门市部,将被害人李××共计价值人民币3830元的电视机、音响、饮水机等骗走后逃匿。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1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商丘市X路葆康大药房,以给家人买药为名,将被害人徐××价值人民币455元的药品骗走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南××、胡××、李××、徐××陈述,证人南一×、张××、李一×、马××、付××、乔××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