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7月3日因诈骗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5月16日15时许在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彭××家中将被害人曹××打致轻伤。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要求被告人黄某乙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曹金民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彭××家喝酒时,与后到场的黄某乙发生打斗,被告人黄某乙将曹××殴打致伤。经鉴定,曹××右面部创口已构成轻伤,系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被害人曹××出生于X年X月X日,系非农业户口,住院治疗9天,期间支出医疗费2391.5元、鉴定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0年5月16日15时许,我和路××、黄××在道北一小酒店喝酒时,黄××接电话后,三人到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彭××家玩,后因彭××和路××操架,我当时喝多了,不知为何与在彭××家喝酒的曹××发生争吵引发厮打,我拿酒瓶砸曹××头上,并向他肚子上扎一下,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听黄某×说我将曹××打伤,曹住院了,我带着礼品,和黄某×、张××到医院探望曹××两次,向曹赔礼道歉,并拿出4000元给曹看病,中间黄某×进行调解,曹××要x元,因我当时没钱打算出去打工赚钱给他,我就外出打工了。

2、被害人曹××的陈述在时间、地点、情节和手段上与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黄××、黄某×、彭××、路××、黄某×证言均能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向法庭提供医疗及鉴定票据、户籍证明、伤残鉴定证实,曹金民出生于X年X月X日,系非农业户口,住院治疗9天,期间支出医疗费2391.5元、鉴定费800元,伤情系十级伤残。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要求被告人黄某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2391.5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x.56元÷12个月÷30天×9天=359.29元;护理费x.56元÷12个月÷30天×9天=35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9天=270元;营养费15元×9天=135元;残疾赔偿金x.56元×20年×10%=x.12元;被告人黄某乙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4000元,应予以扣除,上述费用共计x.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金民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2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浩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