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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2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乔××(不满16周岁)到商丘市梁园区大 X堆村被害人孟×的面包车旁边,将其车玻璃撬开,将车里的三个包盗走,包内有神舟牌手提电脑一台、人民币850元、螺丝刀、钳子等工具。被盗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被害人孟×的陈述,证人乔××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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