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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贩卖毒品、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9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9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贩卖毒品、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京港花园租房处阳台,将0.4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某供述,证人卢××等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鉴定结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潘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晏玉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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