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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x号楚风牌客车沿遂平至槐树乡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V]岈山镇X村凡庄时,将王合长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遂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x号楚风牌公交车沿遂平至槐树乡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V]岈山镇X村凡庄时,与由南向北推人力车正常行走的王合长相撞,致使王合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0年8月14日11时许,其驾驶豫Qx号客车由槐树沿遂槐公路返回县城,由北向南行驶到遂平县V]岈山镇凡庄时,发现前面路的右侧停了一辆黑色轿车,为了躲车其向左打了一把方向,结果车的左前轮驶出路X路面,撞住对面过来的一个推架子车的老头,其和售票员随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仁安医院的救护车将伤者拉走后,交通警察也赶到现场。

2、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14日上午,其和丈夫王合长从V]岈山街卖菜回家,沿遂平至槐树的公路由南向北行走到V]岈山竹园学校南时,对面过来一辆公交车跑到公路的左侧,撞住推架子车的王合长,后来王合长因内脏出血而死亡。

3、证人郑XX的证言,证明其是豫Qx号公交车上的售票员,2010年8月14日11时许,董某某驾驶豫Qx号公交车沿遂平至槐树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V]岈山镇X村凡庄时,在路的左侧撞住一个人,其和董某某下车赶紧拨打“120”、“110”电话,后来仁安医院的救护车将伤者拉走了。

4、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车辆状况。

5、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6、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合长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7、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具有B1型车辆驾驶资格。

8、遂平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拨打“11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9、被害人王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王合长因交通事故死亡,户口已注销。

另有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暂收条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驶入他人正常行车车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赵丽

人民陪审员袁方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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