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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与被告李某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

负责人李某甲,前西自然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豫太(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昌禹,河南豫太(略)事务所(略)。

原告(略)与被告李某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乙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西自然村负责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国祥,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前王行政村村室后边的2亩地初始属前西自然村所有,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被告找当时的干部要求承包该2亩土地。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任何费用,村民反映强烈,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交出土地,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交出集体所有土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自然村土地并赔偿损失。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起诉该片土地是被告的自留地,是经原周口地区X组三级清算时分给被告的,不是责任田也不是承包土地,实际该片土地大概是1亩6-7分地,前王村并没有起诉被告,而是李某甲因家庭纠纷起诉被告的,李某甲不是村X组长,是冒用村的名义起诉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78年前王行政村X村室后,其屋后余下土地东西宽29.50米,南北长40.40米,该土地系前西自然村集体所有。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该片土地未在承包之列。被告在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情形下即自行管理耕种该片土地并栽有树木。之后村委会干部、自然村干部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交纳费用,退出土地均遭拒绝。查明该片土地东、西、南三边被告栽种杨树52棵,地中心南北栽柿树10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是:2004年9月17日工作队陈孝荣、徐翠兰对李某乙的询问笔录、2005年9月13日李某乙的再审申请书、(2005)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9月12日前王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上述证据证明了该土地归前西村所有,不是被告的自留地,前王行政村不存在自留地,是被告私占用的,应收回。

被告李某乙的质证意见是:该地当时是承包的地,于1986年工作组分给被告的自留地,由被告使用,所有权是属于自然村的,使用权归被告。被告已耕种多年,没有任何人提出被告是抢占的地。在没有调整土地之前原告无权收回被告对该片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原告所提证据不能证明不是被告的自留地。

被告李某乙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是:2004年12月9日姚家源证明一份,2004年12月18日王元彬证明一份,2004年12月7日常卫民的调查笔录一份,2007年9月21日代理人王昌禹对常卫民的调查笔录一份,2005年11月28日王昌禹对杨桂荣的调查笔录一份,2007年10月17日王昌禹对杨桂荣的调查笔录一份,2004年9月20日李某兵的证明一份,2005年11月28日王昌禹、蒋晖对常卫民的调查笔录,2007年10月27日赵文学证言一份,王锦标的证言一份。(2002)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起诉土地是1986年地区X组对前王西村进行自留地、宅基地、荒地三地通算时,分给被告的自留地,被告对该地有合法的使用权,法院判决给金秀英的自留地,原告所说不存在自留地也是假的。也证明了原告所举证不真实。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被告所提证据均有异议,所举证言、证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所以被告所举证据不真实,常卫民与李某乙有利害关系,所说不实。杨桂荣所说不实。金秀英起诉法院判决,自留地也不存在了,法院判决只是自留地的形式。

本院认为: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原、被告现争议的土地归前西自然村所有,被告李某乙在未与相关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耕种,并栽种树木,其行为对原告

已构成侵权。原告所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无具体数额与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所辩,不予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占土地上的附属物清除完毕并交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童文领

审判员王永伟

审判员胡照永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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