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正春、刘玉新、孙放顺:
关于滩头镇X村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正春、刘玉新、孙放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本院(1999)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