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执行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某违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该案系历史遗留问题,被执行人刘某某另外没有住房,违法情形发生了变化,不宜强制拆除房屋,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国土法监字(199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杰军
审判员欧阳杰
审判员邹军志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