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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

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略)。

原告田某与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1999年5月25日,原告被录用为安阳县土地管理局金鑫劳动服务中心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来该服务中心按政策撤销,被告作为主管单位接收了该服务中心。原告调入安阳县新华书店,2009年上班后发现被告及服务中心从来没有给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故请求被告依法交纳原告从1999年5月25日至现在的养老保险金,被告补偿原告应该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曾在安阳县土地管理局金鑫劳动服务中心工作,但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户月娟

代理审判员张顺利

陪审员安勇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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