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水冶镇辖区内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安全管理负责人王××、工人许×二人死亡,工人许×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按照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县政办[2005]X号)文件、2007年4月28日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及安监局2010年度培训目标分解方案等规定,职业安全股负责对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人刘某某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股股长期间,对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认真监督检查,致使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姬××、安全管理人员王××没有经过培训更没有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煤气的工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培训,长期上岗作业。2010年4月27日安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二[2010]X号)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冶金行业进行检查,刘某某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只是开会把文件传达给各个冶金企业;按照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X号)之规定,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在刘某某任职期间,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400人左右,该公司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该公司从事煤气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过专门煤气方面知识培训就上岗从业。2010年6月17日安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二[2010]X号)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刘某某没有落实执行该文件。刘某某2010年4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部分有关安全隐患,2010年5月23日去复查,该公司说处于停产状态,刘某某就没有进行复查落实,后来就没有再去过,更没有采取有关措施,致使该公司2010年8月3日在生产过程中因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王栓林、许雷、许鹏违反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x-2005)进行操作而煤气中毒,造成王栓林、许雷二人死亡,许鹏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案发后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王××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赔偿死者许×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常××、刘×、侯××、许×、杜××、张××、韩××、刘某×、姬××、秦××证言、安监局行政执法文书、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阳市宏达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赔偿协议、许鹏住院病历、[2010]X号、[2010]X号文件、[2010]X号、X号、X号文件、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8.3事故函的回复函、职务等证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给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139.5万元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死者家属均已得到赔偿,且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