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香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四年余。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被告尹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01年初在广东打工时自由恋爱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尹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尹某阳,现两小孩均随被告生活。2004年1月1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四年余,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尹某、男孩尹某阳由被告尹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显文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