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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被告赵梅荣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赵梅荣,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获嘉县X镇X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梅荣离婚纠纷一案,与2010年9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鸿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梅荣经合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赵梅荣于2004年经别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7日,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在家无所事事,对子女不管不问。2008年6月24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我多次去被告娘家追问,但是仍没有一点消息。无奈之下,只有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出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王官营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梅荣于2008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未某本院提供任何材料。

经庭审,原告提出的两份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2004年经别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2月2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6月24日被告赵梅荣离开原告家,至今未某。2010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梅荣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基础较差,被告赵梅荣自2008年6月24日离开原告家,至今未某。夫妻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梅荣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征收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岳鸿远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郭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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