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意,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5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红,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2003年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恶化,从而分居生活。2008年2月28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红由原告抚养,男孩李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两个小孩要求跟被告共同生活,请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被告并依法处理其他事项。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2月16日在原宁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1月25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红,2003年7月7日共同生育次子李某。2003年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08年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另查明,原告杨某的嫁妆有:三组合柜1套、床1张、碗柜1个、四方桌凳1套、大壁柜1个、黑白电视机1台、书桌1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29吋彩电1台、座落于宁乡县X镇X村红色组水泥砖屋3间、小金刚货车1台、洗衣机1台。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但有各自经手的债务。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李某红、李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给被告李某某,此款限原告杨某于2009年5月18日之前付清。原告杨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李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杨某的嫁妆:三组合柜1套、床1张、碗柜1个、四方桌凳1套、大壁柜1个、黑白电视机1台、书桌1张,原告杨某自愿赠与女儿李某;
四、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共同财产:29吋彩电1台、座落于宁乡县X镇X村红色组水泥砖屋3间、小金刚货车1台、洗衣机1台,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分割,概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五、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建英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