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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08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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