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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09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伍守先

审判员向新元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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