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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以x元的价格将济源市X镇X村三队的57棵树买下,其中19棵树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其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4.054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王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王某、王某星书写的事情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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