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桐油沟林坡分四次盗伐该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盗伐218棵树,共计x余斤,出售得赃款23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盗伐林木的立木材积合计为3.8787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主动到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黄某树村委出具的报案材料和证明,证人翟XX、秦XX、侯XX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济源市X镇X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盗伐林木达3.87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2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