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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周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现住邵阳县X镇X村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泉陵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周XX离婚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某成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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