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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X,女,35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法定代理人钟XX,男,66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吴XX,男,44岁,汉族,零陵区人。

委托代理人蒋XX,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钟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9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现查明,原告钟XX与被告吴XX于1994年1月2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先天性智力残障人,收养一女儿,名叫钟X,现读小学六年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XX与被告吴XX自愿离婚;

二、收养的女儿钟X由原告钟XX及其父母钟XX、樊XX抚养成年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被告吴XX有探视的权利;

三、原告方给予被告吴XX一次性经济帮助费2000元,在2010年4月30日付清。所搭建的一间平房在允许的情况之下可由吴XX居住,原告方没有异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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