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现年32岁。
被告邓X,现年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原告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并没有预交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XX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