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男,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伍XX诉被告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伍XX于201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