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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XX,男,34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伍XX诉被告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伍XX于201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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