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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杨文龙,湖南省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潘宏武,湖南省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5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灏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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