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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装饰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马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天区X路X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X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装饰工程项目部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8)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装饰工程项目部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济损失x元(包括已支付的5万元),余款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欠上诉人的工程款中扣付,双方纠纷彻底了结;

二、一、二审诉讼费5850元(其中二审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上诉人深圳市华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装饰工程项目部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刘某某85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军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邓美华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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