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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女,汉族,27岁.

被告赵某,男,蒙古族,30岁.

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委托代理人游凤霞,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是经人介绍的,互不了解,并且在脾气性格上存在很大差异,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什么事都不做,无任何经济来源,对家庭不负责任,还有时打骂原告,因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更谈不上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现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判令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原告的财产被被告故意损害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是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在等着找工作,不是不劳动。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来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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