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4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1月28被邓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略),2010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邓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0)邓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自首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水中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王成金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