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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伍守先

审判员向新元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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