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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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伍守先
审判员向新元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