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X、李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浚县X路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1月6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某,河南世纪唐人(略)事务所(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国庆节期间,浚县X路管理局副局长李某某、局长张新社、办公室主任罗海燕(二人均已另案处理)参加了河南康辉旅行社组织的“日韩十日游”。经三人商议后,张新社安排罗海燕将三人旅游费用x元以培训费、招待费等名义分别在浚县X路管理局和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报销。
另查明,鹤壁市路兴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2005年3月12日李某某被浚县X路管理局任命为鹤壁市路兴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经理。
事发后,李某某已退出赃款并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开庭时无异议,又有同案犯张新社、罗海燕的供述,浚县X路管理局文件,发票,自首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其财产可视为公共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鹤壁市X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财产是非国有财产,不应认定贪污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浚县X路管理局副局长及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经理,在实施此次公款旅游中具有决策权,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除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志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