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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判决书,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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