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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X村X号院,趁被害人吉××家中无人之机翻窗入内,将放在床柜里的一台黑色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31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吉××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志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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