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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9月4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9年期间,王某某为在承揽浚县X路管理局工程过程中得到浚县X路管理局局长张某某的关照,趁逢年过节及婚丧嫁娶之际先后十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1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某洪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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