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36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8日11时55分,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未按期审验的湘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侯集镇X村至南蒋线自北向南行至路口处向左转弯时,因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与沿南蒋线自东向西行驶的陈×无证驾驶的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受重伤,吕某某、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吕某某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调解,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7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刑事技术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11时55分,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未按期审验的湘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侯集镇X村至南蒋线自北向南行至路口处向左转弯时,因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与沿南蒋线自东向西行驶的陈×无证驾驶的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受重伤,吕某某、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吕某某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调解,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吕某某关于案发时间、地点、原因、后果的供述;被害人陈×关于案发经过的陈述;且有刑事技术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