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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上海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顾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上海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顾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顾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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