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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系王某甲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族良、胡某某,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甲于2005年在商南县X镇X组朝阳路北段东侧建起座东朝西三间两层楼房已居住多年,该房建于低洼烂泥湖地势处,未经专业人员设计属土建砖混结构,一楼及整体外墙水泥拉毛,二楼三室两厅一卫已装修使用,楼梯毛板无扶手,现仍处于未完工状态。2008年9月14日(农历8月15日)王某乙在王某甲房屋北侧开挖地基建起座东向西八层楼房,两家房屋相距6公分缝隙。2009年3月原告王某甲以其房屋裂缝系王某乙建房造成为由申请陕西秦东(略)事务所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损害是否危房;确定修缮加固方案;使用寿命损失,并确定损失数额;能否加盖三层进行了鉴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蓝鉴字(2009)第X号鉴定报告,结论为:1、被告王某乙八层楼房的基础开挖施工方案不当和与原告二层房屋相邻地基上荷载存在较大差异是引起原告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原告房屋受损程度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确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2、修缮费用计算造价x.32元。3、该损害影响楼房使用寿命减少使用年限21年,减少使用年限受损价值为x.20元。4、修缮费用造价x.32元,减少使用年限受损价值x.20元,合计x.52元。5、现因房屋局部出现险情,已构成局部危房,不可以加盖第三层。据此,原告王某甲具状诉诸本院要求被告王某乙赔偿房屋损失费x.52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x元和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王某乙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王某甲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其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当庭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裂缝原因与相邻建房有无因果关系;房屋损害程度及修复方案和损失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09年12月10日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在征得双方均无异议后对受损房屋进行了详细勘察并进行拍照绘图,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其房屋经鉴定分析从现场的勘察结果即裂缝分布状况,形态及楼面沉降方向等综合判断:原告楼房裂缝原因是北山墙地基下沉所致。引起地基下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资料分析,一般的因素有:1、地质勘察不清,形成隐患;2、基础设计不当,形成承载力不足;3、外部因素影响,被告建房开挖基础没有采取有效地支护措施,形成原告本就十分软弱的地基的侧向稳,增大了原告房屋局部地基的附加应力,加大、加速了原告地基下沉的程度。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4.4.6条判定其房屋损坏程度为Csu级。鉴定结论:1、王某甲楼房裂缝原因是地基下沉所致;与邻居王某乙建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房屋损坏程度为Csu级;建议对地基基础及墙体进行加固;3、损失费用(即修复费用)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在南北山墙相邻间距6公分处,各自先后建造房屋。原告先于2005年建起二层楼房未完全竣工已入住数年,但由于地质因素未经有关专业人员设计图纸科学施工,建筑属民间土建房屋,已形成房屋质量隐患,在被告建房动工前该房屋因自身质量因素已有多处明显裂缝。被告王某乙后于2008年9月14日(农历8月15日)动工开挖X层楼房地基深度超过原告基底,本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未采取,使原告房屋因外部因素加大了房屋受损程度。经鉴定综合分析认为:原告建房地基处理不到位形成隐患是造成地基下沉开裂内在因素;被告建房开挖基础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及在其北山墙处建起X层楼房,增大了原告房屋局部地基的附加应力,加大、加速了原告地基下沉的程度。由于两个方面因素导致原告房屋出现受损程度为Csu级的现状,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建房自身在施工质量结构安全方面的缺陷已是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不予认可。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确认。但房屋受损减少了使用寿命符合客观实际,按照公平原则,结合损害成因由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4000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房屋损害(修复费用)x元的70%,即x元;其余30%损失由原告王某甲自行承担;二、由被告王某乙一次性补偿给王某甲房屋受损减少使用寿命损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王某乙支付)8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4000元,被告王某乙承担63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王某甲上诉称其房屋无质量隐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判决其承担30%责任错误;因王某乙盖房造成其房屋寿命折损的损失原审只考虑了4000元,而未认定蓝图鉴定认定的x.2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两次鉴定费应由王某乙承担;王某乙上诉称王某甲的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其房屋建筑质量引起的,与自己建房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是一定因果关系而判决承担了主要责任错误;王某甲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就不存在寿命损失,原审判决补偿4000元不公。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在二审审理期间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信远司法鉴定(2009)质鉴字X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面向本院作了进一步说明,确认了两点,一、依据原告房屋裂缝分布和走向特征显示靠近被告一侧地基不均匀沉降量大,从本事件的发生来讲,被告施工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大该区域荷载为主要因素;二、结构安全性已按其安全性和功能性进行了加固处理,对其寿命可以说没有影响。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在相邻建房过程中,后建房一方有义务保障先建房一方的房屋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先建房屋造成损害,现经鉴定确认王某乙八层楼房的基础开挖施工方案不当和与王某甲二层房屋相邻地基上荷载存在较大差异是引起王某甲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裂缝的主要因素,故王某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但原审判决王某甲承担30%责任加大了受损一方的责任,应予纠正,由王某乙承担80%责任,王某甲承担20%责任较妥,故王某甲上诉称其房屋无质量隐患,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王某乙上诉称王某甲的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是其房屋建筑质量引起的,与自己建房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是一定因果关系而判决承担了主要责任错误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定结论确认房屋经修缮后其安全性和功能性进行了加固处理,对其寿命没有影响,故原审让王某乙补偿王某甲4000元寿命损失无事实依据,王某甲上诉称王某乙盖房造成其房屋寿命折损的损失原审只考虑了4000元,而未认定蓝图鉴定认定的x.2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之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乙上诉称王某甲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就不存在寿命损失,原审判决补偿4000元不公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蓝图鉴定是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法院对此鉴定并未作为证据予以确认,故蓝图鉴定费x元本案不再涉及;信远鉴定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法院对此鉴定已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故此鉴定费用8000元应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王某甲上诉称两次鉴定费均应由王某乙承担之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南县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王某乙赔偿王某甲房屋损失(修复费用)x元的80%,即x.8元,其余20%损失由王某甲自行承担;

三、驳回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王某乙支付)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x元,由王某甲负担2070元,王某乙负担8280元。

以上给付内容由王某乙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衍举

代理审判员屈晓鹏

代理审判员姜淑成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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