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购买、出售假币2006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2月7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0年6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购买、出售假币2006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0年9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郸城县X镇人,现住(略)。因涉嫌出售假币2006年12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14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犯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告人赵某某出售假币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甲到洛阳市涧西区X村,从被告人赵某某处以2700元现金购买票面为50元的假币300张,共计x元。其后周某某、张某甲以每张15元或17元的价格卖掉7000余元假币。案发后部分假币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假币收缴凭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予以而购买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慧